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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
    POST TIME:2021-10-23 12:31
    (一)联合商标
    所谓联合商标,是指一个企业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类似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类型的不同商品上所注册的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他们都是用来表示该企业经营的几个类似商品的,它们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也可以在原所有人那里分别使用,如果把它们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或者许可不同的人使用,就会在公众中引起混淆,因此,它们只能一道转让或者许可。在要求商标必须在贸易活动中使用后才能注册的国家,以及要求商标在注册后必须不断使用商标才能有效的国家,通常都规定:只要使用了联合商标中的某一个商标,就可以视为整个联合商标都符合使用的要求。为防止类似商标由不同人所有,如在食品上用“乐口福”商标,同时又注册“口乐福”、“乐福口”等,如注册使用“星星牌”,把三星”、“五星”、“星光”等类似名称都用作商标注册。这种商标实际上是备而不用,只用其中的一个商标。我国对此种商标使用较少,但在资本主义国家却用得很多,日本商标法第七条“联合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生效并已进行设定商标权的注册时,该商标和与此有关的注册商标相互成为联合商标”。但是,“商标权拥有者除与自己已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使用在该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上,或将自己已注册商标及其类似商标使用于该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的类似商品上外,就其他商标不能进行联合商标注册”。
    (二)等级商标
    所谓等级商标,是为了区别商品质量、规格的等级、档次来确定使用的商标,一般是同一企业,采取逐级使用独立的商标。这在商品规格不断增加的情況下,为了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而设的,便于顾客一见商标就能鉴别和选购同一晶种商品的质量、规格如上海自行车厂生产的凤凰牌自行车,有许多规格,价格也不等,但使用的商标大同小异;又如瑞士手表厂,把手表分为几类,“劳力士”、“欧米加为一类表,“浪琴”为二类表,“梅花”为三类表,“英纳格”为四类表等。
    (三)集体商标
    所谓集体商标,是指为某工业、商业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申请注册的商标,其商标注册专用权由这个集体组织共同所有,但联合组织或协金本身并不去使用这个商标,而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去共同使用。集体商标也不是用来标明某个特定企业生产的产品,而是用来标明一个加入该联合组织、协会或其他组织的某个企业的产品。对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以及侵犯专用权应负的责任等问题,应专门订立章程,在申请集体商标注册时,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商标一般不能转让。在西方国家,一些东欧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商标法中。对集体商标都予以保护。
    (四)组字商标
    这种商标通常是指没有特定的含义,由生产者或经销者创造出来的,没有特定含义的文字商标。但它应具备创造性,其创造程度越大,与他人商标相区别的能力也越强。目前,这种商标在国际上很流行,发展较快。如我国上海牙膏制造厂生产的“美加净”牙膏,在出口外销时用“MAXAM",日本的“SONY”商标都属于此。
    (五)备用商标
    所谓备用商标,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但实际并不使用面贮存在企业内部的商标。亦称“贮藏商标”。企业的营业部门对此种商标有强烈的要求,对一些变化较大的机械用品、电器用品、化妆用品、药品等多采用此神商标。目前,在国内使用较少,但在国外使用是较多的。
    (六)派生商标
    所谓派生商标,是以一定的商标为基础,把它和各种文字或者图形结合起来,使用于同一企业的各类商品上的商标,它们互相形成一组“亲属商标”。
    (七)广告商标
    所谓广告商标,是本上起广告作用的商标。如“冯了性药酒”、“王麻子剪刀”,本身就起着广告的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用介绍商品内容的标语或者引人注目的警句,就容易产生使入辨别不出是谁家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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