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出售废次商标标识
企业生产应端正经营方向,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生产更多更好的商品,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决不能以出售废次商标标识等牟取非法利润,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但是,实际中确有一些企业不依法处理废次商标标识,为不法分子制造和倒卖冒牌商品提供了条件。冒牌商品从手表、自行车等蔓延到电视机、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和生产资料。
比如,北京印刷一厂自198年3月至1984年5月擅自将废次商标标识卖给本市及河北省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利12400元;有的冒牌“昆仑”电视机,是用北京东风电视机厂自己出售的带有“昆仑”商标标识废件组装的,等等,情况严重,为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企业正当经营,国家经济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分重视此情况,于1985年7月2日发出通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废次商标标识作了规定。凡是企业对注册商标所需要的商标标识应该自行使用,不能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标识出售给他人,更不能将残次商标标识出售给他人,就是商标印制单位生产的残次产品也必须彻底销毁,不得擅自出售。
这是从维护国家信誉和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出发的。如果企业不遵守规定而违反者,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予以通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撤销其注册商标。比如,重庆市手表厂等单位非法销售废次商标标识,涉及五个省,影响极大。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庆市手表一厂、手表表壳一厂、二厂等6个单位从1984年1月至1985年8月的销售情况进行了检查。这6个单位共计销售载有“山城”、“山花”、“宝律”等商标标识的零件和其他废次手表零部件638万件,销售金额92万多元,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收其非法收入46万元,并罚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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