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商标印制规定的处理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工作的管理,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检查所在地区商标的印制情况。如果发现以下情况①印制没有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印制」商标《营业执照》而擅自营业的;②商标印制单位在系搅商标印制业务时,未收取《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及《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的;⑧商标印制单位按规定应当拒绝印制未拒绝的;④非法买卖商标标识的;⑤企业自行销售本企业的商标标识和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品的。对这些行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进行批评、通报、收缴商标标识及卬版模具;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做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同时抄送原核转机关,由核转机关收缴《商标注册证》,并寄回商标局,予以公告。当事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如有特殊情况,此申请复议期可以两次延长,每次为三十天,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四十五天作出决定,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关于罚款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理。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贵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和包装上的商标,责令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絰营额2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两倍以下的罚款。
值得指出的是,按上述规定没收的非法收入和罚款,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一律上缴国库,属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