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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商标注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假冒商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为之而构成假冒商标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或者是为了损害商标专用权人的信誉,更多的是二者兼有。如果明知他人的商标不得侵犯,而偏偏在自己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过失所造成,不知道这个商标是其他企业已经注册商标,或者虽知道其他企业已经注册了,其伪造、仿造这种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假冒牟利,而只是为了某种鉴尝,则无论如何也不能构成假冒商标罪。
    那么,如何判断故意或过失呢?这要遵循一个客观标准。通常被假冒的商标都是名腺商标,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声誉,假冒他人著名商标的目的是借名牌产品声誉销自家劣质产品,以获取利润,一个在群众中没有信誉的商标2也就不能达到非法获取利润的目的,因此也决不会被假冒。有时是因为某一商标被某些企业赞赏,不约而同地使用了这个商标。比如,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国公司上海分公司从198年2月开始,在窗纱产品上假冒上海窗纱厂“昆虫”牌注册商标,于1983年7月被发现,到立案时止该厂已生产冒牌窗纱2088匹,已出售450匹。
    1982年、1983年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二次派人去和上海窗纱厂协商借用,未得其许可便擅自使用了该商标,从这点清楚看出,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他明知这个商标是上海窗纱厂的已注册商标。因此,构成了有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法行为,根据这一事实,上海市黄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商标法的严肃性,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假冒行为,对该公司冒用“昆虫”牌窗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鉴于情节尚轻,未构成犯罪,因此,仅没收假冒商标纸贴,对冒牌商品上的商标予以消除,罚款一千五百元,并将违法事实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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