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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商标注册犯罪主体与客体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行者和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如果没有犯罪主体,自然就谈不上犯罪行为的产生。假冒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工商企业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直接责任人员,比如直接决定其假冒某一商标的负责人:直接策划假冒某一注册商标的负责人;直接进行假冒某一注册商标活动的负责人,如某一公司的经理,某一企业的厂长、总工程师、工程师、科长、设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这个问题,“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追究刑事责钰只能是追究自然人,不能追究某个企业,因为法人本身是不能承担这个责任的。所以,刑法规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至于个体工商业者或者个人购买某种名牌畜品的商标标识,或者个人非法制造名牌商标标识用于其他产品上,冒充名牌产品出售,非法牟取利润等,可否按假冒商标罪处理的问题。从实践中看,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要搞活经济,因此近年来在商品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公民(个体工商业者、个体工商贩等)、外国公民、海外侨胞等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假冒商标罪的主体。所以,商标假冒罪的主体增多了,不仅仅限于工商企业。某些个体工商业者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已多次出现,这对商标注册专用权人及消费者以及社会经济秩序都带来了极大危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均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如果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即构成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可以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定罪判刑。这样规定,并不违反刑法。从法理上讲,一般法的效力应该服从于特殊法,对假冒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上,刑法是一般法,商标法是特殊法,商标法有关主体问题的特殊规定的效力可溯及刑法。这样,两个法规定的精神是相一致的,并不矛盾。
    (二)犯罪客体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对象,就是侵犯了客体。刑法规定,构成假冒商标罪的客体应该是违反商标法管理活动,侵犯了经国家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因为这个专用权是国家根据商标法规定授予某一企业注册商标的权利,是受到国家保护的。如果侵犯的是其他的东西,比如发明专利、版权的,则不构成假冒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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