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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图形国际分类协定
    由于《尼斯协定》在检索商标注册申请时存在某些不足之处,在接受注册商标时,不能很好地避免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注册申请。因为,通常在检索商标注册申请时,除按商品分类法进行检索外,还需按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进行检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国家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商标图形国际分类法。于是,在1973年由巴西、比利时丹麦、法国、奥地利、民主德国、联邦德国、匈牙利、意大利、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挪威、葡萄牙、罗马尼亚、瑞典、瑞士、圣马利诺、南斯拉夫等国发起,在维也纳缔结了《商标图形国际分类协定》。由于协定规定,参加国最少要达到五个国家时才能生效,因此,目前本协定尚未生效。提交了批准书的国家只有法国、瑞典、荷兰3个国家。
    鉴于本协定的目的是建立由图形要素构成带有图形要素的分类法,因此,每一个缔约国主管商标的部门必须在其有关商标注册和续展的官方文件或出版物中指明所指的国际分类符号.一
    协定规定,参加该协定的,必须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为对图形分类法进行定期的修改,成立了专家委员会,凡是该协定的成员国有权参加专家委员会,并对商标图形分类进行修改。
    商标图形的分类是:29个大类,约300个小类和3000个细目。
    成员国的批准书或者加入书必须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保存。
    该协定虽然至今未生效,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管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时,已在国际注册程序中使用了该分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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