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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条约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异同
    《商标注册条约》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相比较,有许多地方都是大同小异。
    其相同处为:
    ①两者都规定成员国的所有人都可以向国际局提出一次国际申请,不必分别再向每个国家提出申请。
    ②两者都规定只需缴纳一次费用,便可以从两个或数个国家取得对其商标的保护。
    其不同处为:
    ①商标注册条约较之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严密,较为吸引人参加。目前,许多国家也倾向于商标注册条约。
    ②在申请人的资格上,商标注册条约较之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为宽,解决了一些欲想申请注册而又不是该条约的成员国的问题。
    ③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凡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必须提交本国的注册证;而商标注册条约则不需要本国注册证,就可以提出国际申请。
    ④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在国际注册后第一个五年内,最初的本国注册证一旦被撤销,国际注册即随之撤销;而商标注册条约就未规定这种相互依存关系。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只限于使用一种工作语(法语);而商标注册条约有英语、法语二种语可供选择,这就给许多国家尤其是英语系的国家带来了方便。
    ⑥商标注册条约规定,在国际注册头三年内,各缔约国不得因该商标未使用而拒绝或者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则规定,要求商标使用或者提出准备使用的声明。
    ⑦商标注册条约增加了使用要求,规定可以“延缓”3年才“实际使用”。这就是说,任何一个缔约国不得以某种商标尚未在该国内实际使用为理由而拒绝承认这种商标的国际注册的效力。这种延缓使用可使商标所有人有相当长的时间在该国将该商标用于制造、进口或者销售带有该商标的商品作必要的准备。这一规定正是许多国家商标法中增加的新内容,适应了许多国家的需要。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则没有这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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