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品装潢外观上设计的区别
一.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标与商品装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本质区别。
两者关联之处是:商标是商品装潢的一部分,两者同时使用于商品包装上,有些商标是商品装潢的主体部分,如“可口可乐”等;有些商品装潢经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者的区别是
首先,商标的作用是将不同企业(或个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而商品装潢是为了美化商品,强调商品的内在品质,以剌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其次,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不能由下列标志构成,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或缺乏显著特征的;而商品装潢则不受上述限制。
第三,商标是由《商标法》来调整;而商品装潢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来调整。
第四,使用注册商标时不能随意改动;而商品装潢可任意变换设计样式。
二.商标与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 Industrial Designs)”。《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商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应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其次,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是产品的形状或产品的图案。
第三,外观设计必须具有人的视觉可见性,即对于某种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新设计,在使用该产品时能够被人看到。
商标与外观设计都是工业产权,但两者存在显著的差异。
首先,两者的使用目的不同。商标是为了将不同企业(或个人)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外观设计是为了美化商品,使商品对消费者更具有吸引力。
其次,商标只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不是商品的存在形式;而外观设计是商品存在的形式。
第三,商标是遵循《商标法》进行保护的;而外观设计一般采用单独立法或《专利法》或《版权法》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