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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中的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体现在要求保护工业产权的申请程序方面。《巴黎公约》于1985年3月19日在我国生效。该原则在TRPS协议中被再次重申,我国于2001年12月1l日加入。因此我国有履行关于优先权规定的义务,《商标法》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第25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国民,向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就工业产权保护提出正式申请以后的一定期限内,这一申请的日期在其他所有成员国都享有优先的地位。即同一申请在向一个成员国提出第一次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受理其申请的成员国应当视第一次申请日期为该申请人在申请国的申请日期。
    优先权的期限是:“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商标和外观设计”为6个月。
    优先权人包括:
    ①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工业产权保护申请的《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和 TRIPS协议的成员的人民,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
    ②在成员国或成员经济体有住所或者真实有效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也享有这种优先权的国民待遇。
    ③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相互承认在对方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在本国享有优先权的成员国的国民或成员经济体的人民。
    ④给予我国国民优先权的国家,按对等原则其国民在我国享有优先权。享有优先权的条件:
    ①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必须是第一次申请。但是根据巴黎公约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尽管不是第一次申请,也可以视为第一次申请:后来的申请与第一次申请属于相同主题;第一次申请未交给公众阅览,未留下任何权利,而且后来的申请提出之前已经放弃、撤销或者驳回;第一次申请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②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式的申请。即该申请是按照第一次申请国国内法的规定提出,并被正式受理给予了申请日。
    ③后提出的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与在第一次申请国提出的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④前后两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完全相同。
    ⑤后提出的申请必须是在优先权期间。享有优先权应履行的手续:
    ①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了申请人向成员国提出优先权要求,必须做出申明,指明第一次申请日期和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以及第一次申请的编号。
    ②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起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申请人如果不履行上述要求优先权应当履行的手续,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的效力:
    ①第一次申请日和后来的申请日之间,即在优先权期间,商标的优先权期间为6个月。优先权人后提出的申请视为与其最先申请在同一天提出,其他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行为不能作为破坏优先权人后提出的申请的依据。
    ②在提出优先权的要求以后,即便申请人放弃了第一次申请,或者第一次申请被核驳,他的优先权仍然存在。
    ③后申请的内容在优先权期间被公开或公用的,并不因此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
    ④在优先权期间以前已依法产生的权利,不受优先权的拘束。
    优先权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具有实际意义。有了优先权,申请人就不急于同时向数个成员国提出申请,只需先在本国或者某一个成员国提出申请,取得第一次申请日期,就可以在规定的六个月的期限内从容考虑还需要向哪些国家提出申请,同时又可避免申请商标被他人在其他成员国抢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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