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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保护工作
    POST TIME:2021-10-23 12:28
    企业商标管理机构应关注他人在市场上不适当地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行为。例如,某些媒体可能将企业的注册商标当作通用名称加以使用。一旦此类行为泛滥,可能导致企业的注册商标被淡化为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通用名称而失去商标的显著性,最终可能使企业丧失商标专用权。历史上著名的案例如:“尼龙原本是商标,但由于商标所有人自己的不适当使用,且未能有效阻止他人的不适当使用,现在“尼龙”已经被淡化成一种纤维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如果企业商标管理机构发现他人的不当使用,应及时通知不当使用人,向他解释这是本企业的注册商标并要求其停止不适当的使用行为。例如,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曾在交通标志牌上使用“吉普”字样来表示越野车,“汽车”等商品上“吉普”商标的所有人(美国)戴姆勒克莱斯公司向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发出法律意见书,要求该局停止在交通标志牌上使用“吉普”字样,以维护本企业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接受了该企业的意见并作出改正。
    企业商标管理机构要及时对侵犯本企业商标专用权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分别采取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
    企业商标管理机构在做好商标情报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发现他人就可能损害本企业注册商标权益的商标提出的注册申请,并通过商标异议、商标争议或者诉讼等程序阻止上述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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