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1)办理注册商标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2)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的申请人需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书应由受让人填写并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公章。
(3)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但必须附送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4)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即如果企业已经注销或自然人死亡,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内其商标仍可转让。
(5)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