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申请
1993年12月20日,欧盟议会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40/94),简称CTMR。1994年9月1日,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正式成立,办公地点在西班牙阿利坎特,其管理委员会从1996年4月1日起对外办公。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使用五种官方语言,即西班牙语、德语、英语、法语和意大利语。商标申请也可以使用欧盟其他几种语言,即丹麦语、荷兰语、芬兰语、葡萄牙语和瑞典语。商标申请人可以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注册为共同体商标,就可以在欧盟范围内获得保护,这意味着共同体商标在15个成员国领土内均有效。共同体商标体系并不取代各成员国国内的商标体系,各成员国已在先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可以自行决定申请在某国注册商标,或只通过共同体商标体系,或二者皆选。
(1)申请
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直接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提交(包括通过传真或软盘),也可以经由成员国国家商标局提交。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受理申请后,要核对申请是否符合关于申请日期的最低要求,即:①对一件共同体商标的注册请求;②确认申请人身份的信息;③申请商标的书面表达图样;④商品和服务项目列表;⑤一个月内支付基本申请费如果申请不符合要求,申请日期就会被推迟,直至符合上述要求为止。
(2)形式审查和绝对理由的审查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将对签字、地址和授权情况等进行审查,对商品和服务按尼斯分类的要求进行审查。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出具关于在先的共同体商标申请的共同体检索报告,欧盟各成员国的商标局都出具在其注册簿中的在先国家商标信息的检索报告。上述报告都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送达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公告之前,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只进行绝对理由的审查。《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7条列举了驳回商标的绝对理由,主要有:①商标应具有显著性;②商标不得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地理来源或其他特性③商标不得欺骗公众;④商标不得违反公序良俗;⑤商标不得违反《巴黎公约》第6条之3的规定。
(3)公告与异议
同共如果经审查发现申请商标是合法的,将在《共同体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拥有在先权利的第三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则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有效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的正处于申请中的或已注册的共同体商标;在先的正处于申请中的或已注册的各欧盟成员国国家商标;根据欧盟成员国国内法可构成在先权力的显著性标记,例如未注册商标或公司名称等。即使驳回商标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即与在先权利冲突)仅在欧盟部分或某一成员国内成立,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也将驳回整个共同体商标的申请,这是由共同体商标的统一性所决定的。如果商标申请被驳回或共同体商标被宣布无效,申请人可在驳回理由或无效理由不成立的欧盟成员国内申请注册国内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