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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期限
    1.被异议商标
    被异议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不能针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或者虽经商标局初步审定但尚未刊登《商标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实践中有的企业知晓某商标已经提出申请,在没有看到商标公告的情况下就向商标局提出所谓的“异议”,这种做法一方面无谓地增加了商标局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商标局会对这样的“异议”不予受理,而如果异议人误以为自己的商标异议有效而忽略了对《商标公告》的监控,反而可能丧失异议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商标公告》的监控是提出商标异议的起点。一些大的企业,尤其是国外知名公司非常重视对《商标公告》的监控,或者在企业内部设专人进行监控,或者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监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异议期限
    商标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为了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和提高注册效率,《商标法》设定了异议期限,即自申请商标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时限与《民法通则》的时限规定有所不同,当日不含在内。例如,某商标于2002年3月1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则其异议期限至同年5月31日届满,而不是6月1日。如果届满之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实践中发生过误认为3个月异议期限包含当日在内的情况,从而在期限届满后的日期提出商标异议,因超过期限商标局不予受理,致使异议人丧失了异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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