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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异议人
    《商标法》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也即法律对于异议人的主体资格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对照《商标法》对提出商标争议的主体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可以看出,异议主体不受资格限制主要着眼于不要求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存在利害关系。但是,这里的“任何人”中的“人”本身是受到一定限定的,即必须是具有法律上人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其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其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关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实践中存在冒用他人名义以及使用化名、假名提出异议的情况。冒用他人名义提出的商标异议,一方面不是具名异议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还侵犯了具名异议人的姓名权,从民法的角度看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使用化名或假名提出的商标异议,由于化名或假名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因此其也不可能实施有效的法律行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商标局应当对该类商标异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被异议人可以提出质疑,商标局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结案理由之一,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另外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商标异议的共同申请问题,即是否允许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基于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共同提交一份商标异议申请书来针对某个商标提出异议。《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个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共同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问题。《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对商标异议共同申请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应当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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