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如何阐述异议理由
(1)抓住核心问题
提出商标异议,基本目的就是要阻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但这只是异议人的主观愿望,该愿望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异议理由应当围绕被异议商标到底违反了法律的哪些规定来展开。我们在第三节“商标异议的实体问题”部分已经分析了被异议商标可能违反的法律规定,异议人在阐述异议理由时可以参考。但是,必须注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抓住核心问题展开论证。例如,与在先商标相冲突的类型应当围绕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问题展开;驰名商标保护类型的案件则需重点证明引证商标已经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等等。实践中,一些异议人(尤其是部分商标代理人)在阐述异议理由时,将其所知的商标不可注册的理由几乎全部罗列,就如同八股文章一样,既谈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甚至已经是驰名商标),又比较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再控诉被异议人存在抄袭摹仿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加上被异议商标不具备显著性等等。显然,事实上只有极少数的被异议商标可能同时具备如上“罪状”。此类八股文章看多了,只会让审查员望而生厌。
(2)紧扣相关法律规定
抓住了核心问题,就应当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论述,将法律条文的抽象规定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加以分析,得出被异议商标符合该规定的情形,而应当不予核准注册。实践中,部分商标代理人喜欢结合国外的相关法律或者法学理论来说明问题,例如,引用商标淡化理论,这种做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对支持本方论点起到作用,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劳而无功。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进行商标异议裁定。国外的立法或理论也许对理论研究帮助多多,但在异议裁定中的作用就微乎其微了。
(3)言之有据
异议理由中不仅要有明确的主张,更应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加以证明。些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中宣扬其企业的实力或商标的知名度,但却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还有一些异议人声称被异议人曾是其销售商,异议材料中却看不到诸如销售合同等任何相关证据。这些缺乏依据的主张难以得到商标局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