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中的证据种类
商标评审中的证据种类在商标评审中,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
①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在各种诉讼活动中,书证是使用得最广泛的证据之一。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书证就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当事人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
在商标评审中,书证一般表现为:商标图样;各种合同,例如广告发布合同、商标标识印刷合同、产品包装制作合同、购销合同、代理销售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合同等;商标注册证明;报刊宣传材料;等等。
②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
所谓外部特征,主要是指其客观存在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破损程度等。由于商标的使用通常都表现于商品的外部,因此,商标评审案件中的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来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在商标评审中,物证一般为商品实物、商品包装物等。
③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为载体存储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
在商标评审中,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通常为证明商标使用宣传情况的商标广告电视录像带、光盘等。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不断发展,很多企业都选择了互联网作为发布广告的媒介,因此,网页资料也可以作为商标评审中的证据。
④证人证言
在商标评审中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评审程序中向当事人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陈述。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工作单位或者职业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证人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得作为证人。
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证人证言一般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对证人证言的质证也以书面形式进行,无法对证人进行当面的交叉询问。只有在公开评审中,涉及到重要事实认定的,才对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当面进行质证、询问。鉴于上述情况,在评审实务中一般认为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很难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审查。
⑤当事人的陈述
在商标评审中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已说明案件事实以及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的陈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A.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B.关于评审请求的说明;C.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D.对商标争议事实的法律评断和适用法律的意见。其中,能起证明作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有上述第一种情况。
⑥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断。
在商标评审中,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鉴定部门及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且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