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斯德哥尔摩签订(英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法文和西班牙文简称OMPI)。该组织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下辖的第十四个专门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各联盟之间在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合作。我国于1980年加入该组织。截至2004年1月1日有179个成员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背景可以追溯到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根据这两个公约,分别成立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联盟,在两个联盟之下又分别设立国际局。由于两个联盟的性质相同,都是保护人们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而且保护的形式也相似,于是1893年两个联盟国际局合并办公,几经易名,最后确定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执行两个联盟的任务。又由于联合国际局只是把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秘书处置于瑞土政府的监督之下,起不到国际机构的应有作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联合国际局提议下,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签署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公约确定将联合国际局移交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该组织的秘书处——国际局。
1967年制定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全面定义该定义几乎囊括了所有智力成果的保护,其中界定了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企业名称有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