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标法律制度是在欧洲工业革命以后出现的
工业革命最早发生在英国。18世纪30年代英国人约翰?怀亚特发明了纺纱机,揭开了工业革命的序幕。六七十年代纺纱机被普遍使用,至80年代制成了具有实用意义的蒸汽机。随着蒸汽机应用范围的扩大,工业革命迅速延伸到各个部门。特别是机器制造业的出现,改变了整个工业生产的面貌,使机械化生产遍及工业、交通运输业、采矿业等部门。至19世纪三四十年代,英国基本上完成了工业革命。随后,美、法、德俄、日等国也先后于19世纪内开始并完成了工业革命。
工业革命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资本家为了追逐利润的最大化,必须不断地改进生产技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因而有必要采用大机器生产;同时,15世纪末、16世纪初地理大发现后,世界市场日益扩大,工厂手工业已远远不能满足对工业品增长需求,也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迅速扩大生产。
19世纪下半叶是资本主义迅猛发展的50年。此时,商标已被广泛地运用,成为资本家进行广告宣传、促销商品、打击对手、垄断行业、争夺和占领市场的有力武器。于是,为了保护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西方各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建立起来了。因为,商标制度的核心是商标权问题,即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问题。而商标专用权则是一种民事权利,其实质就是一种私权。这是现代商标与早期商标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鉴于商标是民事权利之一,那么其法律的制定理所当然地应隶属于民法范畴。然而,当1803年法国规范商标使用行为时却是用刑法来调整的,即对假冒商标者按伪造文件论处,违者需服苦役。这是最早涉及商标的法律制度。至1857年法国终于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单一成文的商标法。尔后,1862年英国颁布商标法;1870美国年制定了商标法(因立法依据失当,错误地将宪法中的“版权和专利”条款作为商标法的立法基础,故被最高法院于1879年判定违宪而废止。1881年美国国会基于宪法中的“贸易”条款而重新制定了商标法)。德国于1874年、日本于1884年、瑞士于1890年分别制定了商标法。1938年英国制定了一部全新的商标法,影响面涉及大多数英联邦国家及殖民地区(如香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