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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沿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结束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统治,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建国以来,我国商标法制建设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进程同步一致,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1949-1956年商标简况。从建国初期到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为第一个阶段。1950年国家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条例实行细则》,这是新中国在经济领域最早的立法之一。该条例实行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并遵循自愿注册的原则;但受保护的仅限于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予保护。该条例,废除了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商标特权,同时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带有反动、封建和殖民色彩的商标进行了清理,如“舞后”、“交际花”、“美军”、“海盜”、“洋女人”、“黄金万两”、“四季发财”等(此类商标在旧中国注册商标中约占1/3)。
    当时,我国还存在大量的私营工商业,在商标使用上同国营企业的斗争相当尖锐,往往国营企业在使用某一商标尚未注册时,他们却抢先注册。同时,市场上仿冒的商标也相当多。因此,1953年提出,凡是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使用商标而未经注册的,应积极动员申请注册,以免私营企业以其相同、近似的商标抢先注册,影响国营企业的产品销路。到了1954年,又公布《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要求一切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和私营的大中企业,使用商标必须先行注册。对小企业的商标,则实行当地登记备案。这些措施对于发展国营经济和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2)1956-1966年商标简况。从1956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这一时期为第二个阶段。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状况发生丁根本变化,资本主义工商业不存在了,1950年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已不再适用,而新的条例尚未拟订,商标工作处于摸索前进的过程。当时,由于在经济管理体制上仿效苏联,物资分配实行“计划调拨”,生产和流通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及“以产定销”,生产企业只重视“任务”,不重视市场,流通企业也不管是否适销对路,只能被动地生产什么就销售什么(此种状况一直存续了20多年),因而商标变得无足轻重了。于是,申请商标注册大大减少。
    针对这一情况,并参考苏联的做法,从1957年起,实行商标全面注册办法强调使用商标必须注册,未注册的商标不许使用。这是我国实行强制性商标注册的开始。但是,又由于经济管理体制的关系,企业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商标专用与否,对企业利益不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概念逐渐消弭,商标意识日趋淡薄。在此情况下商标工作的重点渐渐转移到监督产品质量方面。随后,又修正了商标先经审定、然后公布,如无异议即予注册并登载商标公告的程序,改为商标经审查同意后,即予注册、公告。
    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公布,基本概括了全面注册、监督质量和简化审定手续等内容。
    (3)1966-1978年商标简况。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第三个阶段。在此期间,商标工作遭到了空前浩劫。商标管理机构被撤销除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外,许多地方无人管理,造成国内商标混乱,仿冒滥用时有发生。林彪、“四人帮”片面夸大阶级斗争,连商标这个方寸之地也不放过,许多传统名牌被贴上封、资、修标签,如“张小泉”、“六必居”、“盛锡福”、“同仁堂”等被认为是为资本家树碑立传而横遭禁止。商标变成了政治口号的舞台,到处是“东方红”、“红旗”、“向阳”、“东风”、“解放”……。十年动乱给商标工作带来的灾难是空前的。
    (4)改革开放后我国商标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78年,中共中央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成为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解决了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这一重大而关键的问题,为确立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提供了前提。
    自此以后直至当今为第四个阶段,我国商标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正轨化和现代化的轨道。1978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根据国务院187号文件精神,首先在全国开展了商标清理,摸清了商标底数,重建了商标档案;接着,从1979的11月份开始,正式恢复了商标统一注册。到1979年底,国内注册商标35000千多件,国外注册商标4700多件。在商标管理方面,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及商标工作刚刚恢复,与之相适应的则是缺少商品经济及缺乏商标意识,因而商标管理主要体现在使用商标商品质量的监督上。这一年,通过商标管理监督产品质量的工作有了新进展。在全国和地方评比优质产品活动中,商标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对获得1979年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授予《国家著名商标证书》,一些地方对获得地方质量奖的产品,授予《地方著名商标证书》。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生效,该法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第部法律。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于同年7月1日生效。这是对1982年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确立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制度。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同年12月1日生效,这是对1982年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
    我国现行《商标法》经多次修正,已基本上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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