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的基本功能或本质特征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的基本功能或本质特征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很少商品交换的自然经济形态下,商标是可有可无的。商标孕育于奴隶社会,成长、成熟于资本主义的萌芽、发展和上升时期。
在经济济全球化与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商标已从最初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而大大溢出识别功能进而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也就是由最初偏重于微观的功能而扩展至中观乃至宏观的功能方面。但不管其功能如何扩展,其用以区别不同生产者提供商品来源的标志性功能是永续的。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如果商标相同或近似,就起不到识别作用。商标的识别功能在于显著性,显著性不仅依赖于标志或名称,而且更依赖于标志或名称的核心价值。显著性是商标的中心内容,必须通过长期努力才能建立起来。
商标是商品的标志,这是商标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功能。后来,随着商业服务业的发展,商标定义域的内涵与外延扩展为一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业)的标志。
自从有了商标注册制度后,商标注册即不允许发生混淆与混同。生产者经营者只有通过商标注册,获取商标专用权,才能有效维护切身的经济利益。因此说,识别性——仍然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的基本功能或本质特征。商标的其他功能或作用都是由此衍生、发展而来的。理解和运用商标基本功能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几乎一切与商标行为有关的当事人,包括企业、政府、司法行为,从根本上看,都是围绕着为发挥与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而运作和服务的。企业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便于公众识别;公众按商标区别选择商品。
基于此,商标注册机关在大多数国家都是唯一性或独此一家的。在我国,只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才能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为确保商标的区别功能,法律允许某一商标注册后,即不允许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强制性地实行注册商标的专用,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商标混淆。而各级工商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审判机关(法院)制止商标侵权,保护商标专用权,本质上也是为了制止商标使用的混淆行为。所有这些都是为了确保商标有效地发挥识别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也派生、演绎、引申出一些新的功能,甚至是作用巨大的功能,但绝不能因此而忽视商标的基本功能,只能视为在基本功能基础之上的扩展与升华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