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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判定

    注册商标的使用是指注册商标的商业性使用,商业使用是注册商标权存在的基础与必要条件。如果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就没有受到《商标法》保护的必要。商标的商业使用不仅仅是商业上的要求,更是《商标法》的强制要求。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是指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未曾使用且持续三年以上的情形。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计算,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①商标使用的形式
    商标在商务活动中的使用,即为商标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务活动中。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载体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载体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或者以广告牌、邮寄广告以及使用于互联网、短信等新形式的其它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6.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7.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特别注意: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不视为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②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及举证要求
    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三年内确实使用
    而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且能够证明的,由歧议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表明歧义商标使用的标识;
    2.能够显示歧义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3.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本身,也包括商标被许可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只要使用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一项,则与该项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其它指定项目均被视为使用,其注册商标予以维持;
    5.能够表明歧义商标的使用日期,并在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内;
    6.能够证明歧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7.能够证明歧义商标在商活动中的合法使用。
    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
    3.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3.因商品质量问题撤销商标的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在实际工作中,因商品质量问题被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例,实未见闻。只有因商品质量问题而被主动撤销注册商标荣誉称号的个案。一般也是在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后作出决定的。
    至于今后是否有因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事实而被申请撤销并被决定撤销的,要看实践。一般说来,当商品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特别是在媒体曝光之后,消费者是不会购买该品牌的商品的,厂家也可能弃用该品牌而启用新的品牌。这样,因商品质量问题的品牌便会自然而然地退出市场,即该品牌倒掉了。而此时启动申请撤销程序及随之而来的撤销申请审理程序,又因程序复杂、旷日持久,故当审理结果出来之时,恐已成为“马后炮”了。当然,对于因存在商品质量问题而需撤销注册商标的,当以质量检验报告、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决定或司法机关的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其所依据的证据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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