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案由应如何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权利人在商标注册申请和管理工作中,只要有符合前述两个方面、四种情节之一的侵权事实存在,即构成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由能够成立,均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具体申报途径如下:
1.在商标异议案件中申报
(1)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主张
商标权利人自己或受委托的商标中介组织在跟踪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发现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权利人使用在先、虽未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情形的,权利人或受委托的商标中介组织可以在商标初审公告发布后的三个月异议期内,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主张对权利人的商标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
(2)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主张
商标权利人自己或受委托的商标中介组织在跟踪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发现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并使用且已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情形的,权利人或受委托的商标中介组织可以在商标初审公告发布后的三个月异议期内,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主张对权利人的商标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
2.在商标争议案件中申报
(1)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主张
商标权利人自己或受委托的商标中介组织在跟踪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现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与权利人使用在先、虽未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情形的,权利人或受委托的商标中介组织可以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请求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同时主张对权利人的商标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
(2)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主张
商标权利人自己或受委托的商标中介组织在跟踪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现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并使用且已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情形的,权利人或受委托的商标中介组织可以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请求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同时主张对权利人的商标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
3.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申报
(1)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主张
商标权利人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使用在先、虽未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情形的,权利人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案件发生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涉及驰名商标禁用条款的,由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商标局提出“关于××(企业名称)在案件中申请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报告”。
(2)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主张
商标权利人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并使用且已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情形的,权利人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案件发生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涉及驰名商标禁用条款的,由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商标局提出“关于Ⅹ×(企业名称)在案件中申请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报告”。
此外,在商标异议复审中,权利人也可以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综上,概括地说,通过行政途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只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辖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报,别的任何部门或组织均无此职权。而从申报商标“案由”所涉及的商标类型上看,一类属未注册商标,另一类属注册商标。对于该两种类型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又分别涉及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和商标侵权案件审理的四种情况。舍此,别无他途。
需要再次重申的是,注册原则是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确权和商标保护予以界定的基本准则之一。也就是说,法律赋予注册商标享有专用的权利,而未注册商标则不可能有此权利。因此,对于上述未注册商标申报驰名商标的途径,尤其是在异议复审和争议评审中,还只是我们对《商标法》第十三条法理的理解。事实上,在异议复审和争议评审中,还没有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个案或先例。而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个案也极为罕见。
鉴于此,企业申报驰名商标的,应当把出发的落脚点放在注册商标上,放在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对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和擅自使用的商标侵权案件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