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别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一般原则
一般地,商标相同较易判别和掌握。而商标近似的情形,有时则难以判定。因为,商标近似涉及到商标的音、形、义与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类似以及商品与服务、服务与服务是否类似等较为复杂的诸多因素。比如:音,应当考虑读音是否近似而易混淆,包括汉语与汉语、汉语与拼音、汉语与数字汉语与外语、外语与外语、汉语与符号等的发音;形,即商标的形状,应当考虑商标的整体与结构及其所包含的文字字形字体、图形构造、平面图形与三维立体、颜色对比等以及组合是否近似;义,即商标的含义是否近似而不易区别,包括中文与中文、中文与外文、外文与外文、中文与图形、外文与图形等的含义。譬如说,如果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熊猫图形与熊猫文字、长城图形与长城文字、民乐 MINLE与民乐 MINYUE、佳美与美佳、 CROWN与皇冠、天才与小天才、尖庄与坐庄、小大庄等在字体与排列上相像,洋河与洋珂、太太与太大、波司登与波司澄、描绘的玫瑰与月季的花形基本相同等,即为近似商标。而纯文字的“四不像”与“麋鹿”虽指同一动物,但不会引起误认;“白鹭”与“白露”虽读音相同,但文字不同,含义区别明显,且所指事物各异,不判为近似商标;等等。
为解决商标纠纷中近似商标难以判定的问题,根据《商标法》的相关条款解释”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所谓相关公众,“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上述规定的辨别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一般适用于商标权利人维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商标纠纷和司法审判机关审理商标诉讼时应把握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