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问题
商标,是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标志,然而商标却不是唯一识别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商号)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商号)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我国,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企业名称(商号)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內享有专用权。两种权利的载体分别来自商标与企业名称(商号)。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企业名称(商号)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一个完整的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名称十字号十行业名称+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如“北京联想计算机有限公司”中的“联想”就是字号。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具有显著特点的部分,其作用是区别不同企业。商标与企业名称(商号)在区别本企业与他企业、本商品与他商品上的作用十分相似。如“北京联想计算机有限公司”与“北京清华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是由它们不同的字号“联想”和“清华同方”来区分彼此的。由于字号同样凝结了企业信誉,也主要是智力劳动成果,因而同商标一样,字号也属知识产权范畴,并且同商标一样都属于商业信誉载体的标志性权利,而同属于工业产权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