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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与作品及外观设计的权利关系
    商标与作品及外观设计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但由于它们之间存在内存的某些联系,因而难免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权利冲突。如,将他人的作品或者外观设计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注册;将他人的商标作为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作为外观设计使用。
    处理商标与作品及外观设计三者之间的权利关系,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适当考虑在先权利”的原则。
    1.将他人作品或外观设计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形
    如果有证据显示商标是抄袭或者复制他人作品或者外观设计的,应当按照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著作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注册和使用。但对于偶然与他人的作品或者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如果确属商标权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自创的,则通常应当允许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即商标与作品及外观设计可以共存。如儿歌《娃哈哈》作者状告杭州娃哈哈集团侵犯娃哈哈歌名著作权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作品名称不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列”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书名、期刊名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可见,对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知名作品的名称,存在同时受到著作权法与商标法重叠保护的可能性。所以,当注册商标权利人又是商标设计的著作权人时,通常利用著作权法与商标法对其利益进行双重保护。鉴于此,现在一些精明的企业家在推出新产品时,固然少不了广告的宣传,但他们对广告中的经典语汇,采取同时办理版权登记和商标注册申请,而版权登记即时办理,比商标注册简便快捷。这样,就使其相同标识的知识产权享有了多重的法律保护。
    2.将他人商标作为外观设计使用或申请专利的情形串
    由于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实行审查,因而,事实上存在部分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这就导致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与其他已使用或者登记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作品、商标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对于取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的全部或部分与在先使用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以缺乏新颖性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按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外观设计专利。对于损害他人在先作品的著作权的外观设计也可通过类似办法处理。
    总之,在处理商标与作品及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权利冲突时,主要应在本着“诚实信用”的前提原则下,再遵循不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的原则,切不可简单地以一方的在先权利而绝对地限制他人的善意使用与注册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合理地调整商标与作品及外观设计相互之间的权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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