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单位的要求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2)有健全的印制商标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有专门的印制商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4)业务及管理人员熟悉商标法规,遵守法纪。
遇哪些情况商标即制单位应该拒绝
印制印制单位承印商标时,遇有下列情况,应拒绝印制:
(1)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全。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提供营业执照,商标印制委托人不出示《商标注册证》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没有提供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等。
(2)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样稿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不相一致,或未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注或R标记。
(3)委托印制的未注册商标,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禁用的文字、图形,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絷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4)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制商标,不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