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禁止权及其丧失
商标的禁止权
商标禁止权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实际上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谓商标的禁止权就是指商标专用权人有排除和禁止他人对商标独占使用权进行侵犯的权利。对商标独占使用权的侵犯行为指的是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将其注册商标或与之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与该注册商标指定的相同商品或近似商品上的行为。实践中这种侵权行为通常以仿制或冒充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形式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专用权人即有权禁止该种侵权行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活动赔偿损失,以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禁止权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或司法机关的裁判而得到实现。
292,商标的制止权商标的制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实际上,商标的制止权和禁止权是一回事。
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4条、第30条和第31条及有类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下列情况下可能被撤销注册商标,丧失商标专用权:
(1)自注册之目起1年内,如遇有他人争议时,注册商标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辩,争议人和争议理由充分,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争议成立
(2)使用中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组合
(3)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4)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5)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
(6)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7)注册商标到期不续展,最迟在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仍未申请续展。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可见,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内。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在案的商标名称和商标图形也就是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谓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核准在案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是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组成商标专用权的一个整体,不能分割,不能变化。只有在两者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侵犯商标专用权包括4种情况:(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