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印制单位印制无准印证的商标的行为如何认定性质
对商标印制单位印制无准印证的商标的行为如何认定性质
根据《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揽商标印制业务时,应当收取《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或者《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对印制商标标识不交送《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的,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拒绝印制。对印制单位承接印制无准印证明的商标的行为应区别对待:
(1)如果商标印制单位仅仅出于追求产值和利润的动机,而没有其他假冒商标的情节,则不应按假冒商标定性,更不应按假冒商标罪处理,应作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和关于印制管理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加以处理。
(2)如果商标印制单位不仅承接印制无准印证明的商标,而且直接将这种伪造的商标用于商品上,以假冒真,推销假冒商标的商品;或者直接销售假冒的商标标识或者与托印人互相勾结进行假冒活动,情节严重的,应按假冒商标罪处理,追究承印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商标法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如何处理
对假冒商标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控告和检举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检察杋关处理。”假冒商标罪是法律规定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之一。检察院按照移送案件的性质,自行立案和侦査。通过立案、侦査、审理,对需要提起公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提起诉讼的,免于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行政机关,不具有这种权利,因此,对违反商标法构成假冒商标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移送检察院处理。
检察机关受理冒商标犯罪案件的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假冒商标罪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之一。在案件的来源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清面》照
(2)被侵权人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控告和检举的;
(3)犯罪人自首的;
(4)有关上级机关交办或检察机关自己发现的。
控告、检举假冒商标罪,一般应采用书面材料揭发。检察机关接受口头控告、检举的案件,应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并把揭发写成笔录,由控告、检举人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