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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及其处理
    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及其处理
    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其商标本来未经注册,使用人却诡称其商标已经注册的欺骗行为。比如,在其商标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或R注册标记;或者在其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上冒称注册商标,等等。这是一种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对于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广告宣传,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悖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冒充注册商标与假冒商标行为是有明显区别的。它们无论从主观过错上还是从客观行为上都完全是不一样的。在实践中应当将它们加以区别慎重行使处罚权,打击真正的犯罪。
    不能把假冒商标罪当成投机倒把罪处理
    实践中常常把假冒商标罪同投机倒把罪相混淆,这主要是由于两者往往结合在一起。假冒商标的行为本身就具有投机倒把的性质,投机倒把罪中,有的用假冒商标的办法,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贩卖商品,而且有的就表现为倒买倒卖他人的已经注册的商标标识。但两者仍有明显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假冒商标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活动,而投机倒把罪侵害的则是国家的金融、外汇、银行、工商管理活动。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假冒商标罪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投机倒把罪则表现为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假冒商标罪的主体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假冒商标的个体工商业者,投机倒把罪在主体上则没有这些限制。
    正是基于以上的区别,我们不能把假冒商标罪当作投机倒把来处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严格按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有时犯罪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也就是既实施了假冒商标罪,又实施了投机倒把罪,如果构成数罪的,应按数罪并罚处理;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例如犯罪人为获取非法利润,用假冒商标的办法,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贩卖商品的,对此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作为一罪判处,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73号法(研)复《关于假冒商标条件两个问题的批复》,为获取非法利润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假冒商标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按其中的重罪即投机倒把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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