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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民法处置
    民法作为万民法,是对社会公众合法权利进行保护和惩治侵权行为的主要救济手段,而且目前对于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处罚,也主要集中在民法领域。其中相关的民事法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商标法》的民事惩治路径。《商标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有本法第57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54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商标法》作为商标权利保护的基本法律,在打击网络空间中冒用商标的行为有着较为关键的作用,并对于相关纠纷进行了原则性的处理意见引导,具体包括协商解决、进行民事诉讼以及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可以说,这一立法建议对于保护网络空间的商标权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如何保护以及保护的范围、内容是什么,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对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纠纷的处理上,其所起到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2)《反不正当竟争法》的民事惩治路径。该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中,对于市场运营中的诸多不正当竟争行为进行了规制,其中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据此,对于网络空间中冒用他人商标的行为,考虑到《反不正当竟争法》在立法保护较之其他法律均较为广泛,加之举证的相对简单和市场主体的相对熟悉,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网络空间中冒用商标的违法行为都被以不正当竞争为诉由起诉,并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3)《侵权责任法》的民事惩治路径。《侵权责任法》作为一般的侵权责任性法律,对于各民事领域的相关侵权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规制。其中,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虽然对于直接冒用商标的行为人无法进行制裁,但是对于在网络空间中提供给搜索引擎、网络链接等业务的网络服务商实现了较为有效的约束和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适用。如前所述的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正是以网络服务商具有保证链接合法的义务,对于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中涉及商标冒用的行为,判决其当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4)与域名相关的商标冒用行为的民事法惩治。《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对于域名纠纷案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原告以域名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起诉的,应确定为侵犯商标权纠纷;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的,应依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确定案由。”第4条规定:“出现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盜用为域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不正当竟争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总之,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保护性立法的适用,在大部分网络空间站的商标冒用案件中,其核心的问题均在于被告在网络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并且容易使潜在的消费人群产生误认。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大多都是围绕这一特征进行认定,只要网民误以为某一被搜索结果与商标权人的商标有关联,或者对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了一定影响,仍然判定为假冒商标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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