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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外有关商标假冒犯罪惩治的立法考察
    考察一些国家关于商标冒用行为的刑法惩治规范,不难发现主要有两种保护模式:一是以民事保护为主,刑法对商标冒用行为的干预则相对较少,例如,美国和意大利就是采取这种立法方式的典型国家;另一种是以刑事保护为主,重视对商标冒用行为的刑法干预,例如,日本在其商标法中规定,一定程度的商标侵权行为都可以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当然这也和日本的刑事立法结构有一定的关系,在此不赘。
    1.域外有关商标假冒犯罪立法的简要综述
    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商标免受假冒行为的损害,除了将冒用商标行为规定为犯罪外,同时还把与假冒商标行为有关的相邻行为或结果行为也规定为犯罪。例如,一些诸如制造印模等行为在内的假冒商标的预备行为,甚至把与商标侵权相关的其他相关性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例如中国香港地区规定下列行为构成犯罪:伪造商标的预备行为构成冒用商标罪……1在商标保护范围上,土耳其、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和中国澳门地区还将没有注册的商标、使用他人商标名称作为自己商号名称等行为分别规定为犯罪,例如:“《德国商标法》除规定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罪以及非法使用商品的外部标志罪外,还规定了对商品的虚假说明罪,虽然这种行为并未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由于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妨碍了公平竟争,故将其规定为犯罪。”
    此外,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上述国家对商标冒用行为的不同规制模式,可以简单将这些国家的不同罪名做如下规整。例如,《日本商标法》第36~38条对商标侵害罪、商标欺诈行为罪、商标虚伪标识罪进行了惩治与规定;法国对商标权假冒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法国知识产权法》之中,其中规定的商标犯罪主要有: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非法持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侵犯集体证明商标罪;等等。
    2.有关商标假冒犯罪立法惩治模式的比较性思考
    对于商标冒用行为应否进行入罪化,以及哪一种商标冒用行为应该进行入罪,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均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态度,但经过归纳分析不难发现他们在立法模式上主要包括两种,即以民事为主的规制模式和以刑事为主的规制模式。具体言之,在注重采用民事手段惩治商标冒用行为的国家,一般没有对商标冒用行为设置刑事责任规定,或者是仅仅对少数几种严重的商标假冒犯罪行为设置了刑事责任规定。概括地说,这些国家对商标冒用行为惩治的共同点在于,均将商标冒用行为直接作为假冒商标犯罪的一种形式来惩治,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帮助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认定和惩治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而且对司法实践有效惩处和遏制冒用商标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以民事制裁模式为主,还是以刑事制裁模式为主的立法模式,都是立足于本国的法律规范结构和商标假冒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罪情。我们国家在进行商标刑事立法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全面分析和认清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罪情和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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