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其他刑法惩治手段
考虑到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在实施目的、行为方式等方面的网络异化,其危害对象更多地开始涉及对商业信誉、广告秩序的侵犯,因而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及虚假广告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实际上,在为数不多的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犯罪惩治中,目前适用较多的也是以损害商业信誉罪、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难发现,考虑到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将此罪名用于打击部分危害严重的商标冒用行为有其合理性。
《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此规定,所谓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31考虑到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大部分是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非法吸引消费者,某种程度上符合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