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冒用商标行为惩治的规范考察
客观地讲,我国目前关于假冒商标犯罪的刑事惩治体系是比较合理的,并在打击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应当注意的是.随着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的发展,商标假冒违法犯罪行为的形式和实施手段也日益趋于复杂化和多样化,与之相对应,我国当前的商标犯罪刑事立法体系逐渐暴露出定的滞后性。
1.我国惩治商标冒用行为的刑事立法考察
关于商标权的刑事立法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指导下,1979年刑法对商标权的保护采取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其中第127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此,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假冒商标的行为进行了较为宽泛的解释,例如将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商标的行为也认定为假冒商标罪。
1993年《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下文称《补充规定》)对假冒商标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细化补充规定,具体设置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考虑到立法的连续性以及《补充规定》的先进性,1997年刑法基本沿用了1993年《补充规定》中的有关条文,分三条规定了有关假冒商标及标识的犯罪。从立法进程及立法内容上看,考虑到商标冒用行为作为一种经济型犯罪,刑法逐步缩小了对它的规制范围,更多的将假冒商标的违法行为交由民事、行政手段予以解决。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网络营销的发展,假冒商标的违法犯罪行为日益被摆在司法机关的面前,可以说,现有的立法体系已经无法满足打击假冒商标犯罪行为所日益呈现出来的司法难题。
2.《刑法》第213条对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惩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的规定,实施假冒商标行为的犯罪主要有3个罪名。与《商标法》的保护范围相比,《刑法》对商标权的保护及冒用商标行为的惩治远远窄于前者。具体而言,商标冒用行为在刑法层面上体现为《刑法》第213条、214条和第215条所规定的三种犯罪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虽然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罪相比,刑法对商标犯罪设置了更多的惩治性条款,但这只是条文数量上的优势,这些条文远远无法惩治目前冒用商标犯罪的高发态势。1尤其《刑法》第214、215条与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违法构成相去甚远,更无法对其进行刑法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