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的关系
显著性和识别性是商标的两个基本属性,一件商标只有同时具备了显著性和识别性,才能成为商标。显著性是商标的自然属性,是商标自身的特异的自然功能,即某一商标与其他商业标志相区别的自然特性。商标的显著性是其能够成为商标的基础,一个商标如果丧失了其独特性,那它就不再是一个有效的标志而沦为一个随便可以使用的标志。商标一旦成为普通标志,其独特性也就丢失。”一般说来,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自然取得的,是在设计和选定一件商标时就必须考虑的因素,欠缺显著性的商标一般禁止注册,甚至被禁止使用。因此,一件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在其被当作商标使用之初就应当是显而易见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使用”取得,这就是指“第二含义”的商标。欠缺显著性的商标,一般是不能得到注册的,但经过使用具有“第二含义”,具备了识别性,才可以注册。
识别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特性。商标的首要功能是区别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揭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消费者凭借商标就能够识别到某种商品或服务以及该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这就是商标的识别性。商标的价值也正是通过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这种方式才得以体现。可见,识别性是商标的社会属性,在显著性的基础上,商标能够识别某种商品或服务及其来源的特性,通常是通过商标的使用获得的。一件商标只要与某类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能够揭示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具备了识别性。
因此,商标的显著性是识别性的基础。一件商标只有具备了显著性,能够将其自身与其他商业标志区分开才能够被作为商标使用。识别性是商标起到的识别某些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特性。一件商标要具备识别性,首先就得具备显著性,具备显著性后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该商标才可能获得识别性。也就是说,具备显著性的商标一旦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结合,就具有了识别性,当然这时的识别性较经过长期使用的商标的识别性弱。
可见,商标显著性是针对商标本身与其他商业标记的区分而提出的概念,而商标的识别性是针对该商标与它所指的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这一层面来论述的,两者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作用,同时,两者又统一于商标之中,具有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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