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权能
按照知识产权定义和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有以下权能
(1)控制,即掌控、支配权利保护对象。其与物权中的控制权能不同。物权人对物的控制是通过占有(不动产的登记是占有的特殊形式),占有权能是物权人的重要权能。知产权的客体是特定的信息,不能通过占有来控制,权利人对信息的控制除个别情况(保密)外,要靠法律赋予的垄断权。物权的客体可以和权利人分离,由他人实际占有(直接占有),权利人则通过实际占有人间接占有。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可以由他人在授权指定的范围内使用,但控制权能仍然属于权利人。
(2)使用,即按照客体的性质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例如,发表作品,翻译、出版自己的作品,自己实施专利,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使用权能还可授予他人行使如出版社经著作权人授权出版著作权人的作品,他人经专利权人授权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他人经商标权人授权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授权他人行使使用权能是知识产权人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方式。与物权中物的最终使用人只能是一人不同,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由于其可共享性,权利人可同时在不同的地域授权多人以相同或不同的方式使用,甚至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内同时授权不同的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这是知识产权与物权的重要区别。
(3)处分,即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置自己的知识产权。这种处置包括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限制和从根本上消灭自己的知识产权。
①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指将知识产权的部分或全部权能授权他人行使,如设定质权、许可他人使用。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可共享性,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性处分表现出比物权更为复杂的特点。
②消灭知识产权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消灭自己的权利。消灭的方式包括转让和抛弃。转让指通过出卖、赠予等方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让与他人,从而导致自己的知识产权相对消灭的行为。抛弃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放弃其权利,从而导致其权利绝对消灭的行为,例如,权利人向专利主管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向商标主管部门声明放弃商标权或通过不缴纳专利维持费、不进行商标的续展注册的行为放弃专利权和商标权。依照国际公约关于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原则,在一国转让或放弃一项权利,仅使权利人的该项权利在该国法域内消灭,对权利人就同一对象在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并无影响。
(4)收益,即通过使用或处分,获取财产利益。一般来说,不论自己使用,还是授权他人使用,权利人的目的都是获取财产利益。法律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主要也是保护权利人的财产利益。收益权能一般由知识产权人自己行使。
以上控制、使用、处分、收益都是知识产权的积极权能。此外,知识产权还具有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禁止他人侵害的消极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