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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与近似标志的区别
    (1)商标与商品装潢。商品装潢的目的是为了美化商品,引起美感和消费欲望。商标和商品装潢为同一商品服务。商标与商品装潢的根本区别在于:
    ①图案设计上的稳定性要求不同。商标是专用的,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故其图案设计上应保持其稳定性,不得擅自加以改变;而装潢不是专用的,它可以根据市场销售的需求随时加以变动或调整。
    ②构图设计不同。商标构图力求简洁、明快,突出其显著特征,以达到识别经营对象的目的:而商品装潢着力于渲染、美化商品,浓墨重彩,图案绚丽,以便吸引消费者。
    ③使用目的不同。使用商标的目的主要是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使用商品装潢的目的在于说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需求欲望。
    ④选材要求不同。商标的选材不得与商品内容相同,例如不能用“牛”的文字或图形作为牛肉罐头的商标,而商品装潢则不受此限制。
    (2)商标与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同属于工业产权,两者分别受到《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的明显区别在于:
    ①概念不同。外观设计是一种产品装饰,而商标是一种区别性标志。
    ②获得权利的法律程序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而注册商标必须通过实质审查,经过异议期才能得到专用权,其审查程序比外观设计专利严格: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为10年,不可续展。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时间为10年。
    (3)商标与商号。商号,即企业名称中的特征部分,是经营者表示自己的名称。商号与商标有着紧密的联系,许多国内外享有盛名的企业都将自己的商号和商标统一起来,达到既标识商品又代表企业的目的,两者相得益彰。但是,商号和商标之间有着明确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其主要区别如下:
    ①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识别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而商号则是用来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自身的,是营业主体本身的标志
    ②构成要素不同。商标的构成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甚至是三维标志;而商号则只能采用文字形式。
    ③商标不经注册可以使用,商号不经登记不得使用。企业名称登记是工商业组织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在企业名称名义下,经营者从事工商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商号具有人身权属性。
    ④商号和商标登记注册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商号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登记后,所享有的企业名称专用权仅限于登记主管机关所辖范围;而商标一经注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
    (4)商标与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援用了 TRIPS协议中的概念,《巴黎公约》和《里斯本协定》使用的是“原产地名称”概念,欧盟则同时使用“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两个概念。作为一种独立的无形产权,地理标志同样有着重要的经济价值,对商品的市场信誉具有重大意义。由于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这时地理标志又是地名商标的一种地理标志与商标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含义不同。地理标志表明商品产于何地,并通过产地表明产品所具有的质量和特色;商标表明商品是由哪一个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但并不能说明产品质量
    ②专有的范围不同。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由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经营者的代表申请注册,该地区的经营者共同使用;商标由独立的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取得专用权,排除任何第三人的使用。
    (5)商标与特殊标志。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特殊标志与商品经济有联系,因而与商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①两者的联系。商标与特殊标志都由文字、图形、色彩等元素构成,其显著性都是其内在要求,并且都被广泛地用于商业之中,商标和特殊标志均包含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也同样主管全国性特殊标志的管理工作。
    ②两者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a.特殊标志的所有人是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主办者,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
    b.特殊标志的所有人对其标志享有专有权,可以在与其所有人主办的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可以许可他人为商业目的而将该标志用于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
    c.在商品上使用特殊标志并不是表示产品的出处,而是表明该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取得了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许可,或者与特殊标志所标示的事业或者活动之间有支持关系、赞助关系。经营者在商品上使用特殊标志的同时,还应当使用商标,以便确定商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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