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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主要是指某些因其创作目的和用途的特殊性而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类情形有: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这些文件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创作的,其本身具有独创性,并且符合其他条件,但是为了鼓励其传播,提高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这类作品一经公布,便进入公有领域,不应该受到著作权的制约。
    (2)时事新闻。即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只反映客观事实的存在,本身缺少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因此,各国著作权法均不将时事新闻列为受保护的客体。这种规定也保障了公众对国内外大事及时了解以及新闻报道的自由。但应注意,就时事新闻而言,如果是指新闻事件本身,则作为客观现象而不是智力成果:如果是指新闻报道,就应该区别对待。
    新闻采访、有关国家领导人出访的详细报道,不仅包含时事新闻,也包含作者某种程度的文学、艺术加工,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而受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所说的时事新闻,实际上指新闻的要素,例如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结果等。记者撰写的新闻要素以外的部分,仍然受著作权保护。因此,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不等于法律允许原封不动地转载他人报道的消息,法律只允许其他媒体转载新闻的要素部分。此外,像新闻摄影、新闻电影、电视新闻等,均已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也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2003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必须注明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这是时事新闻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良好开端,它既尊重了新闻采编人员的原创性劳动,又避免未注明出处的转载者可能招来诉讼上的麻烦。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数表中的通用数表,如元素周期表、函数表、对数表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非通用数表,如作者创作的五代以内血亲表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通用表格,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公式也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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