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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程序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法定途径有五种:
    1.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可以向当地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由工商局调查核实后,逐级推荐上报,由商标局认定。
    2.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4.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企业如果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自身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5.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据此,企业的商标权利如果被他人侵犯,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申请法院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与驰名商标高度近似不予注册
    徐某于2010年7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丰田丰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水龙头、地漏等商品上。2013年6月28日,丰田汽车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核准注册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是世界最著名的汽车公司之一,其使用在第12类汽车及其零配件商品上的丰田商标于2006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丰田商标,其注册和申请极易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因此,请求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对此,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商标虽然在汽车行业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其跨类受保护应该是有限的,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宣传及使用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丰田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汽车及其零配件商品上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建立了较高知名度及广泛的影响力,为相关消费者普遍知晓,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丰田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丰田,两商标高度近似。虽然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的水龙头、洗涤槽等商品与申请人丰田商标赖以驰名的汽车及其零配件商品并非密切相关,但是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在客观上易使消费者与申请人丰田商标产生联想,从而削弱丰田商标作为驰名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和良好商誉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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