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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是国家尊严的代表属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能使用: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旗帜,象征着军队的威严:勋章是国家颁发给对国家有功绩的人,以表彰其对国家的贡献。可见,如果允许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图样,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则有损于国家的尊严,有损于军队的威严,有损于荣誉的代表,因而,禁止以以上文字图形作为商标。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也是其国家和军队的代表也是尊严的象征,依国际法原则,为表示尊重及互惠,不得准许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图样作为注册商标。此处所称的外国,不仅包括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的国家,也包括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国际组织为多国政府所承认,是国际公共事务的主持者,这些国际组织无论我国是否参加都不能以与它们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一禁用性规定体现了对国际组织的尊重,也符合国家间平等互助和团结协助的精神。例如奥运会的五环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徽记及与其近似的图形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十字”是国际红十字会的旗章,国际红十字会是救护战地伤兵、战俘、赈灾、赈饥、防疫等救济事业的国际慈善机构,其会旗是由瑞士红地白十字旗更换颜色为白地红十字而成。伊斯兰国家的此类组织不叫红十字会,而叫作红新月会,其标志就是红新月。国际红十字条约规定,这些标志和名称具有特定的含义,不能够随意使用,所以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一个民族都是祖国大家庭的成员,各民族之间应是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兄弟关系。因而带有民族歧视性,煽动民族仇视的文字和图形都不得作为注册商标。商标法的这条规定有利于民族尊重、民族团结,有利于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商标注册申请人使用的文字、图形,不论明示或暗示,与其使用的商品内容不相符,致使社会公众受到欺骗,而误信商品的来源与品质,则此类文字、图形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例如“健康”牌香烟、“益寿”牌茶叶等。因使用此种文字图形,对于其同业者乃属于不公平竞争,对于购买人而言,则是损害其利益的行为,不能够准予注册使用。另外,此类文字、图形,只要有夸大宣传并有欺骗的可能性就应予以禁止使用。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凡有伤风化,为社会主义道德所不允许的文字、图形,从根本上禁止使用,更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此规定将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另外,《商标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地理名称是标志自然形态或人为划分的地理区域或地貌的符号,是一个社会通用的标志,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并容易造成产地的混淆,从而使商标失去区别功能,给消费者识别商品造成困难,而且对其他企业也不公平,但考虑到我国《商标法》修改以前已经有一些使用地名的商标,且有的已成为驰名商标,例如“青岛”啤酒,若撤销其注册,必然使原注册商标权人利益受损,所以允许继续使用。我国《商标法》仅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就是说,乡、镇、街道、胡同等地名,国内山川河流等地名仍可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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