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滥用知识产权立法启示与TRIPS协议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还存在不少差距。与 TRIPS协议中有关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定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存在差距。这两种差距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前一种差距,如果我们不设法弥补,就会导致发达国家的指责,有可能因此而产生纠纷,遭受报复;对于后一种差距,即使我们没有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外国人也不会有什么意见。例如,在我国与美国政府进行的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就从来没有指责我国没有进行反垄断控制。
美国、欧共体的有关作法给我们如下启示。
启示之一:对市场经济需要建立一套维护其正常运作的机制。可能有人以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所谓“自由竞争”,就意味着公司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可以“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如果真的这么认为,那就大错而特错了。西方国家实行的市场竞争假如是这种无序的竞争,绝不可能有今日的发达和繁荣。有道是商场如战场”,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参与者为了能够获利就可以不择手段。市场竞争好比是进行一场体育竞赛,它必须有必要的竞赛规则,要求竞赛者有进行“公平竞赛”的意识和道德,否则就会受到“黄牌警告”,甚至被“红牌出场”。为此,不仅需要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而且需要参与者有良好的公平竞争意识和道德。与建立必要的法律法规体系相比,培养这种意识和道德是件更为艰难、所需时间更长的事情。在这一方面,我国还有长长的路要走。
启示之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需要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政府的介入。在控制权利滥用和反垄断方面,这些国家十分注重发挥政府的作用。例如在欧共体国家中,就采取对某些合同协议进行审核的作法。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就会感到,在许多方面,西方国家对其企业公司的经营活动的约束和控制实际上比我国更为严格。当然,其约束和控制机制与我国过去在计划经济下的管理模式相比有很大不同。
启示之三:它们在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十分重视保持其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为此,这些国家都建立了相当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司法监控体系。对于一个希望建立正常秩序的国家来说,任何权利都应当有一定的限度,都需要为之建立一定的监督机制,知识产权也不能例外。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逐步建立的初级阶段。在国内市场上,限制竞争和垄断方面的问题还不大突出。相比之下,我国企业、个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问题更为突出。面对加入WIO的形势,更为紧迫的任务是缩短国内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与TRIPS协议之间的差距,增强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