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违法案件的类型
所谓商标违法案件,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对当事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使用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行为的案件。这些案件可以分为四种是违法使用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行为的案件,其性质属于般商标违法案件,具体指当事人违反新修改的《商标法》第6条、第10条、第40条、第44条、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的行为。二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行为的案件,其性质属于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案件,具体指违反《商标法》第52条、第54条的规定的行为。其中,对假冒商标行为严重,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迫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三是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以及许可合同产生纠纷后引发的案件。其中,对当事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未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和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违法行为,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许可人补办手续;被许可人未在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企业名称和生产产地的行为,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对合同违约产生的财产纠纷,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或者仲裁程序予以解决;对超出许可使用范围,给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应商标注册人请求,可以追究被许可人的商标侵权责任。四是违反《商标法》和商标印制管理有关规定,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的案件。其中,非法印制商标标识主要包括三个类型:(1)印制主体违法,即未取得指定商标印制单位证书而印制商标,包括印制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2)具有商标印制单位资格,印制违法商标;(3)商标印制单位(包括指定印制单位和非指定印制单位)印制侵权商标,对此应当追究印制者商标侵权的责任。买卖商标标识是商标违法行为,买卖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新修改的《商标法》在商标违法案件当中,对过去一直存在既可能是商标侵权,又可能是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反向假冒”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①确认反向假冒商标是侵犯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