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临时措施相关规定
临时措施的内容主要有:制止侵犯任何知识产权活动的发生;阻止由海关放行的进口侵权商品进入其管辖区的商业渠道;保全证据,保存被诉为侵权商品的有关证据,也不排除财产保全的内容。
采取临时措施的主体。临时措施主要由司法当局釆取,行政当局在符合相同原则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这种措施。
采取临时措施的程序。 TRIPS协议规定采取临时措施的程序主要由司法当局依当事人一方请求而采取,未明文规定司法当局依职权主动采取临时措施。
依当事人一方请求而采取临时措施的程序包括:
申请程序。司法当局在开庭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当事人请求司法当局采取临时措施,主要限于两种原因,一是在一且有任何延误则很可能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二是有关证据显然有被销毁的危险的情况下。
提供证据的确认程序。申请人应采取临时措施的司法当局的要求提供任何可以合法获得的证据,以使该当局足以确认申请人系权利持有人,确认其权利正在被侵犯或侵权活动即将发生。
担保程序。为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同时也为被告避免采取临时措施之后造成合法利益受侵害,司法当局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诉讼保证金,或提供与之相当的担保。
通知程序。临时措施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而釆取,应及时通知受此影响的当事各方,至少在执行该措施之后不得延误该通知。通知程序不是采取临时措施的前置程序,被告在获得通知之后,有权请求提供复审的机会,并陈述自己的权利。根据复审结果、被告陈述的理由,司法当局决定是否须修改、撤销或确认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认证程序(提供必要信息)。申请人应提供其他必要信息,以使将要执行临时措施的司法当局认证有关商品。该程序与提供证据程序同等重要,都是确认程序的前提。
撤销程序。在通知复审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应当提起司法诉讼,否则,应根据被告的请求,撤销临时措施,或中止其效力。
赔偿程序。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因申请人任何疏忽行为导致临时措施失效,或临时措施虽未撤销,但当事后发现始终不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或侵权威胁,则根据被告的请求,司法当局应责令申请人就有关临时措施给被告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告提供适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