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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标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问题
    中国商标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商标犯罪,它们本身之间具有严格的区别。不仅如此,商标犯罪与刑法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司法认定中极其容易发生混淆。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明知是假置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后者则是单纯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般说来,行为人在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同时,也会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与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应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本罪。
    与假冒注册商标罪不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单纯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没有将商标标识使用在具体的商品上。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人本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用在自己的商品上,那么其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就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两行为之间为牵连关系,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当然,如果行为人除了自己使用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外,还向其他人提供其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数罪并罚。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具体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十种犯罪。
    尽管人们经常不加区分地连用“假冒伪劣商品”这一概念,但假冒注册商标之“假冒”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之“伪劣是不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实质,是行为人对商品来源的误导;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实质,是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例如,有的犯罪分子通过利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声誉,为自己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开拓市场,或通过在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构成牵连关系的情况下,可依牵连犯的一般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断,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具体罪名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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