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价排名”商标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主要问题
“竟价排名”商标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主要问题对于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竞价排名是否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不同的案件作出了不同的认定,主要区别就在于法律地位的不同认识以及过错认定上存在不同看法。
1.法律地位的定性不
虽然前两个案例中,最终都判决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经营者对网络用户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却不一致。第个案件中判决百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其作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第二个案件中判决谷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认定其作为广告经营者,未尽到审查义务。那么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到底应该如何定性?
2.“应知或明知”的认定不同
虽然上文所述中的第一个和第三个案件,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主体相同,服务行为方式相同,只是因为侵权的商标知名度有所区别。前一个“大众”商标,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判定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而后个是“皇宫”商标,在一定区域性有较高知名度,认为其行为不具有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而仍为其提供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的情形。因此,前者未采取除涉黄涉反等最低限度的技术过滤和筛选以外的其他审査措施,因此认定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而后者在官网上已作出充分警示,并告知投诉途径,且已断开涉案搜索服务链接的情况下,被认为提供百度推广服务不存在过错。那么商标的知名度是否是提供竞价服务经营者主观过错认定中的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