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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排名”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判决
    1.2007年“大众诉百度”案
    2007年,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发现在百度上键入“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大众搬场”等关键字后,“竞价排名”栏目网页中出现大量假借“大众搬场”公司名义招揽生意的同行企业网站链接,于是“大众”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该商标的被授权使用人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及两家相关在线技术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二中院认为,作为搜索引擎,百度网站不应被认定为直接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也不构成直接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被告百度在线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竞价排名”服务上海地区业务的负责人应当知道“大众”商标的知名度,百度网站应当知道存在第三方网站侵权的可能性,就此应当进一步审查上述第三方网站的经营资质,但根据三被告的陈述,百度网站对于申请“竞价排名”服务的用户网站除进行涉黄涉反等最低限度的技术过滤和筛选以外,没有采取其他的审查措施,因此认定三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了第三方网站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因此三被告应就其帮助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被告向高院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本案一审判决生效。
    2.2008年“绿岛风诉谷歌”案
    港益公司经商标注册人独家授权许可,拥有绿岛风 Nedf点on中英文文字组合商标(第1211271号)的专用权。第三电器厂向谷翔公司 google点cn网站的关键词业务代理商购买了“绿岛风”关键词广告。公证证据显示,通过 google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绿岛风”进行网页搜索,搜索结果第页的左栏第一项显示的是港益公司的名称及网页链接“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但右栏赞助商链接第一项显示的却是“绿岛风——第三电器厂”及链接“www点gzmeihao点com”还有网页介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谷翔公司作为 google点cn网站的经营者,因其对第一被告第三电器在“ Google Adwords”的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该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且在诉讼过程中已及时停止了对被告第三电器厂在Google Adwords”上的提供关键词广告服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已不存在事实的履行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却认为谷翔公司提供的“关键词广告”服务系一种新型的网络广告,谷翔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广告主第三电器厂上载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该问题的判定与商标侵权判定有关联。谷翔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应对广告主第三电器厂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谷翔公司的行为作为广告经营者未尽审查义务,对广告主发布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依法应当负连带责任。
    3.2011年“全能公司诉百度”案
    全能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能公司”)是一家婚纱摄影服务企业。1994年,全能公司申请注册了“皇宫”商标,并享用商标专用权。经多年使用和宣传,“皇宫”商标在婚纱摄影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2011年5月,全能公司发现,在搜索引擎百度上输入中文商标“皇宫”关键字后,搜出的网站链接指向竞争对手天天公司的主页。一审法院认为“皇宫”服务商标经过长时间的强化使用,在武汉乃至湖北地区婚纱摄影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然而,鉴于服务商标鲜明地域性特征,武汉全能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进一步证明“皇宫”商标知名度辐射到湖北以外地区,北京百度公司在开展竞价排名服务时,对经营者设置的关键词是否存在攀附一定区域内他人服务商标商誉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百度公司来说过于严苛。百度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官网上已作出充分警示,并告知投诉途径,且已断开涉案搜索服务链接,在提供百度推广服务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涉竞价排名推广服务中基本尽到了一个合理谨慎的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其行为不具有明知或应知天天公司的行为侵权而仍为其提供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的情形。二审期间,全能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该案按照原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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