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
文化地理标志商标是笔者对传统地理标志商标概念的发挥、延伸,也是本书的独到之处。《广东地方税务》杂志早在2011年就开办了《广东文化地标》专刊,开展“广东地标”的研究探索活动。本人应邀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叫《“广东文化地理标志商标”之管见——以广州申请“国际商都”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为视角》。文章指出,知识产权意义上的“文化地理标志商标”与通常意义上的“文化地标”是不同的。通常人们理解的文化地标,是指与文化有关的,极具地方或城市特色,代表该地或该城市文化成就的建筑设施、历史标记或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多是文化形象工程,当然也不乏人民群众溢美之词,但其或停留于专家的评审解读之中,或止步于媒体的宣传报道之中,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和知识产权的高度。如《广东地税》列举了17个广东省文化地标,即属此类工程,它们分别是:
广东省博物馆新馆
广州大剧院
广东科学中心
广州国际体育演艺中心
东省立中山图书馆
广州辛亥革命纪念馆
广州市友谊剧院
深圳音乐厅
佛山琼花大剧院
东莞玉兰大剧院
中山市文化艺术中心
江门市星光公园
江门五邑华侨华人博物馆
中国客家博物馆
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
河源恐龙博物馆
潮州市博物馆
笔者认为,上述广东“文化地标”与知识产权意义上的广东“文化地理标志商标”有关系,但并不是一码事。要上升到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地理标志商标,它不能仅仅靠评比,靠宣传,靠锦旗,甚至上级主管部门、某个权威协会组织的认证认定,而必须依法申请、审批、授牌、保护。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审查认证公示活动,依法审批授予才能取得。一旦取得“文化地理标志商标”资格,则其必然具备法律的合法性、唯一性、垄断性、排他性等特征。故此,文化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指代表一个地方或城市文明程度和文化特色,具有标杆意义的文化符号、文化名片、建筑设施。建筑设施如法国的埃菲尔铁塔、美国的自由女神像、英国的大笨钟。文化符号如珠海的“幸福之城”、大连的“浪漫之城”广州的“国际商都”等。文化名片如山东曲阜是孔子故里,湖北武当是道教胜地,洛阳是十三朝古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