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对象日趋扩大
在众多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中,国内产业的发展态势都能直接反映在立法的偏向上。法国为保护其传统优势的葡萄酒行业,甚至在 TRIPS协议第22条后,加入了对葡萄酒、烈酒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特殊保护的第23条。在笔者看来,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对象的发展将有如下两个趋势;
一是现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的扩张。地理标志商标具有强烈的亲农性,其保护产品以农产品居多。但就目前来看,即使在农产品范围内,其保护水平也并没有一碗水端平。各国明显在保护手法上偏向于本国的强势产品。这也不难理解,因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实质仍然是政府对产业、文化、经济和贸易的保护,是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的结果。这一点从各国的立法中也可以略窥一二,法国在立法中特别注重保护葡萄酒行业,古巴在立法中对烟草行业关注较多。我国是一个地理标志商标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且诞生了许许多多历史悠久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国家也希望培养相关的龙头行业和专业市场,以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为杠杆,带动产业发展。对此,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优惠倾斜政策。如我国近10多年来特别强调对传统优势产品和老字号的保护,注重民族品牌的培养,将本国产品和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国际竞争力,避免本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遭受到不正当竞争和不公正待遇。在我国以白酒行业较为典型。
二是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对象的延伸。现存的国际条约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都是以产品、货物( goods)为基础,而忽视了对传统知识文化的申请和保护。传统知识指的是人们世代相传的,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具有某种特点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属于人类主观意识范畴的组成部分。传统知识文化具有保护的长期性、所有权的集体性特点,这也与地理标志商标的特征高度重合。所以些学者开始讨论地理标志商标运用在传统知识保护上的可行性。有学者就认为,地理标志商标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创新的保护方式,保存了特定生产方式的历史和文化纯度,它即使不能保护全部传统知识,也能成为保护部分传统知识的有力手段。地理标志商标在传统知识上的运用不仅可以更好地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播,繁荣文化,而且同时为传统知识提供了有效的主动防御手段。
我国在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该法所提供的对传统知识领域的救济手段是很有限的,它所针对的范围也很狭窄,仅停留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破坏行为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层面。众多案例显示,在传统知识文化方面,现行的法律并不足以对其提供完善的保护,以致造成了许多遗憾和损失。地理标志商标在传统知识文化领域的适用应是一种国际化的趋势,中国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