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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文化地理标志商标与景区景点的关系
    旅游地理标志商标通常是具有特殊的自然和人文特点的著名景区景点,并非所有的景区景点都具有地理标志商标的法律特征。著名的景区景点大都与该地的地名相连,如广州塔、天安门、八达岭,有些则不一定是与该地地名连在一起。根据 TRIPS协议,地理标志商标不限于表达地理名称的文字,还包括单词、短语、符号或象征图形构成的具有地理含义的其他符号。如(法国的)埃菲尔铁塔、(美国纽约的)自由女神像、(英国的)大笨钟和新月斜锁桥,(上海的)东方塔、(西安的)大雁塔,不一定冠以城市地名,人们也知道它本为何物,身处何处。
    就中国现有法律而言,对旅游文化地理标志商标还没有明确的统一立法,而只是参照《商标法》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相关规定”执行,给著名旅游景区景点的保护带来许多法律上的困扰。许多著名旅游景区景点遭恶意抢注,而中国现行法律却显得无能为力,武当山、九华山、少林寺都被抢注,有的地方,更是明火执仗,直接打着知名地理标志商标旗号,理直气壮、心安理得,安享地理标志商标的成果和效益。如茅台镇及其附近的农户,家家户户都生产“茅台酒”,但是他们并没有申请“茅台酒”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湖北、河南、四川,凡历史上与诸葛亮有关的地方,都生产出品“诸葛酿”酒。这些现象说明两点是景区景点的管理者缺乏地理标志商标和商标注册的起码的法律意识(据悉中国的旅游景区景点只有10%注册了商标);二是《商标法》的缺陷及国家对旅游文化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不足,使许多人钻了空子。而长期以来,我国的旅游产品旅游资源呈现出一种纷乱低级而又创新乏力,没有特色的尴尬,空使我们声声叹息。
    国际 TRTPS协议已把“产品的声誉取决于某地”也归入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范畴,即地理标志商标不仅包括传统意义的产品及其工艺,而且也包括服务行业。若某种服务的声誉与特定地点紧密结合,人们在接受这种服务时自然会想起某地,而且对其服务的质量特别认同,给予极高的评价和信任。将这一概念引申到文化旅游形象声誉方面,将产生巨大的连锁反应。首先,可以制定文化旅游服务类地理标志商标的标准,从而让权利人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成功之后,自然取得该项服务及其产品的标准制定权、话语权、定价权。其次,要为特色城市、旅游名镇名村文化特色的打造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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