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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利范围的延展
    混淆理论亦是引领我国商标权利范围延展的基础理论。随着不正当竞争形式日益多样化,为了充分有效地制止利用商标所进行的各种仿冒行为,我国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在不断延展。从现有立法来看,商标权利范围的延展主要表现如下:
    (1)商标权利范围由注册商标向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延展。《商标法》第13条第1款是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该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很明显,我国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建立在混淆理论基础上的。我国《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禁用权的规定主要是对他人商标使用行为的规范,禁止他人与注册商标具有混淆可能性的商标使用行为。
    (2)商标权的禁止权范围由商标向商号、域名、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等其他商业标识延展。实践证明,《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不足以应对利用他人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所进行的形态各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商号、商品装潢或商品名称使用,或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使用,这些都可能造成消费者不同程度的混淆,其实质均是借用他人商业信誉的搭便车行为。鉴于这一情况,2002年9月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注册商标的禁止权范围延展至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该条同时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行为。据此,注册商标的禁止权范围延展至商号和域名。从这些规定来看,注册商标禁用权范围向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商号、域名延展都是以混淆理论为基础的——正是制止混淆,保护消费者不受欺骗以及不受关于商品来源及相关信息蒙蔽之竞争法理使商标权利范围的延展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3)商标权的禁止权范围由商品销售环节向商品流通环节纵向延伸。这主要体现为2001年《商标法》对反向假冒行为商标侵权性质的确认。所谓反向假冒,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的危害性在于“表面上无关的使用,实际上会破坏商标同初始商品或服务的自动联系,以及同广告创造的有利形象的联系,并最终损害商标的销售力”。2它人为割裂了商品与商标的真实联系,阻碍了商标标识功能的实现,使消费者发生商品来源的另一种混淆,这种混淆与正向假冒的区别在于:正向假冒中,假冒者试图使人误以为其商品是由商标权人提供的,而在反向假冒中,假冒者试图使人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是由假冒者提供的,实际上这种行为剥夺了商标权人通过商标来标识商品来源,彰显商品质量以及进行广告宣传的所有权利。可见,从混淆理论来看,将商标禁用权延及反向假冒符合商标法维护正当竞争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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