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平衡对商标法的贡献
“当知识财产使用者的利益难以在立法上被反映时,不是期待立法进行更正,而是应当依靠裁判所来确保自由。”
司法的任务之一是调和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目标,在多元价值格局中进行价值排序并寻找最佳平衡点。面对纷繁芜杂的社会生活,立法者穷尽脑汁,为的是尽可能使法律文本的设计更为完备、精细。然而,法律一旦成文后便是静止的,即使再完备的法律在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面前总是显得疲于应付。静的法律如何调整流变不居的社会生活,这就要求法律文本是一个开放性的体系。
“有容乃大”,法律应保持一定张力和弹性,以留给法官面对具体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进行平衡和考量。美国学者比克尔曾说:“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能够是不讲原则的也没有一个富有生机的社会是完全被原则支配的。”更多的时候,要实现法律规则、原则背后所蕴含的理性和价值,需要通过司法平衡。如前所述,保护商标权、保护消费者、促进和维护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构成了商标法的多元价值结构。对上述价值结构进行价值排序并寻找最佳平衡点将成为商标司法的重要任务。在商标司法中,虽然竞争政策不能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但它对司法机关的行为和相关主体的利益却存在着广泛的影响。通过司法衡平有利于实现商标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抽象正义与具体正义的统一。